马克思在引文里提出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“谁决定谁”的因果问题,而是在批判一种把国家权力当作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的“抽象政治智力”的观念。让我们分层来看:
1. “政治智力按照国家的准则来调节地产”——这里的“政治智力”指的是一套抽象的国家理性或官方立场。马克思把它与“地产的私人利己主义”相对,意在说明:如果国家只按自己设定的“普遍”规则去管理土地,而不首先改造那些使土地成为私有垄断财产的社会关系,结果只能被地产利益俘获,成为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。
2. “政治智力不是根据地产的私人利己主义来考虑地产,而是根据地产的国家性质来考虑地产”——马克思提醒我们,土地在国家机器中被当作一种“国有”或“公共”财产来处置,但它的“国家性质”其实仍服从于资本逻辑和地租逻辑。也就是说,国家看似在“调节”,实质上却遵循着资本—地租的内在规律行事。
3. “不是根据这一特殊本质来确定普遍本质,而是根据普遍本质确定这个特殊本质”——最后一层反置了古典自由主义“社会利益应当服从国家理性”的主张:马克思认为应当先否定抽象国家理性,回到真实的社会关系,从普遍性的物质利益出发去重新界定土地这种“特殊本质”。
综合来看,马克思并不赞同“政治治理决定调节地产”这一说法,也不认可“地产决定政治治理”作为天然合理的关系。他的核心批判是:
• 抽象国家理性如果脱离对土地私有制的改造,必然沦为特权利益的工具;
• 反过来,让地产的私人利己主义决定国家准则,同样会把政治治理变成维护垄断的手段。
因此,他提出“两种代表制”的悬问:究竟让“智力的代表制”还是“等级的代表制”来主导?答案在马克思那里已经隐含——两者都不应拥有决定性权威,真正需要的是把国家从抽象政治智力中解放出来,让它服从于人民的、具体的、历史的共同利益。只有在消解了土地垄断和资本统治之后,政治治理与地产之间才可能建立新的、不是由利益操纵的的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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